热线电话

0577-86706019

服务时间:08:00 ~ 18:00

2637441302@qq.com

QQ:

2637441302

服务合同

为共同开发市场,满足乙方用药需要,保证大众用药“安全、有效”,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 销售产品、价格及支付方式

1. 销售产品:详见“海派医药”(域名:http://www.zjhpyy.com)相关页面发布的可供订购的产品目录。

2. 供货价格:参见“海派医药”相关页面发布的产品信息详情(身份安全认证后提供产品的供货价格);或乙方提供签字确认的购货清单(传真件)。

3. 支付方式:双方确认采用即时支付(电子支付)的交易方式。

二. 发货(配送)方式

1. 要货:乙方根据销售需要,检索药品目录,点击要货产品,放入购物车并予以确认。清单中应明确要货的品种、数量、价格、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除非双方另外有约定)、运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 发货(配送):甲方根据购物清单进行发货,并承担货物发至乙方指定的收货或约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到站后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货物的中转费用。

3. 验收: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必须当天验收,应当在三天内填写货物确认书给甲方。对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破损、短缺等问题,乙方必须在收到货物三天内在收货确认书中通知甲方,并将破损的货物退还甲方,甲方负责免费换货。乙方若未在三天内收货确认书中提出异议或未通知甲方,视为验收合格,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三.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一证一照”等合法经营证件,并提供上述产品销售所需的各种文件与资料。

2. 甲方应保证网站发布的产品目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的药品应符合质量标准、资质证明文件齐全,并负责解决与产品内在质量有关的问题。

3. 甲方在收到购货清单后,应在36小时内将货物发出。若有延误,甲方应及时与货运部门联系跟踪,并通知乙方接洽。

4. 甲方应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帮助解决药品使用中出现的疑问,并负责维持市场程序,保证乙方正常销售产品。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一证一照”(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证照及相关资料。

2. 乙方应按照预定的电子支付程序或传统汇款方式,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不得向甲方任何业务员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货款,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货款。

3.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不得将货物在甲方允许的区域外销售。如有特殊情况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销售市场的混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产品的市场服务工作,并做好产品流向统计、质量跟踪及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5. 若乙方确认甲方接受了要货清单并办理了即时支付(电子支付)手续,五天内未收到货物或提货凭证,应向甲方提出货物咨询,逾期视为已收到货物。

6. 乙方在向甲方发出要货清单后,对要货清单的准确性负责。甲方按乙方要货清单发货后,若与乙方的实际需求有差异,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守约方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在协议终止时或发出“终止协议决定书”之日起,双方应在15天内结清所有款项。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应收款总额每天交纳0.1%的滞纳金。

2. 若因甲方管理原因造成产品或交易信息不真实、或药品合法性有误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 双方应对各自网络的正常运行承担责任,确保网络的安全性。若任何一方因故导致网站系统瘫痪、中断交易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网络安全性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突发性事件、大面积停电、送变电设备故障等无法预见与控制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予免责。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补救措施,以控制、减少损失的扩大。

4. 乙方与甲方交易的登录密码和身份确认程序,仅局限于乙方与甲方之间的交易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如有类此情况发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5. 乙方采用甲方经资质审核后发放的登录信息,以及身份安全认证信息(USB Key数字签名)首次登录“海派医药”相应功能时,乙方应仔细阅读全文;点击“确认本合同”按钮后视为乙方同意以上全部条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六. 本合同所涉药品交易的具体明细清单,以每次交易订单记录的品种及金额为准.按照订单流水号记录的网上订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甲乙双方合同终止或解除协议之日起五年内应互负保守产品信息及经营数据等商业机密。

八. 当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九. 本合同自本合同确认之日起壹年,并且不超过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有效.合同到期需重新签订电子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